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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如何适用标准?
城市:
上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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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类:
活动策划
日期:
2022-04-05 20:30:42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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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医院进行检查,要求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合法合规处置医疗废物。记者:邓佳摄

 

起因

 

2020年4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结合防控工作思考提出:在非疫情期间,对于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其传染病房的污水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城市市政排水设施,蕞后流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于这种情况,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相关标准值?还是表2的相关标准值?

 

分歧

 

对此问题,基层一些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标准的适用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监测人员):根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是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如果传染病房的污水没有单独消毒处理,而是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排放,属于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对此,生态环境部门首先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涉事医院进行处罚。其次,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以下简称“标准”)4.1.1节规定,这家医院所排废水应当执行“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值。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法人员):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如果传染病房的污水未单独消毒处理,而是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医院进行处罚。而传染病房的污水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必须达到《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值后,方可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种意见认为(执法人员):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于执行标准的问题,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其医院的性质主要还是综合医院,根据《标准》4.1.2节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对此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解析

 

笔者结合基层实际,对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的医疗废水如何适用相关标准等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机构排放污水有什么特殊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但是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中却未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按照《指南》规定,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标准》的相关规定,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如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所以,笔者认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仅指医院需要对内部的一些特殊科室污水的预处理消毒,本条同时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是指医院内部需要进行预处理的这些特殊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内部总的污水处理系统,而并非这些特殊污水达标后就可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此问题,《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这一问题。

 

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所有含病原体的污水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前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同时达到《标准》中相关标准值。

 

二、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是否需要分开收集、单独处理?

 

根据《指南》2.1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而《标准》4.1.5节也同样规定: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必须分开收集,并先经严格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而并未要求必须单独处理。

 

三、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于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的,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并非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关于传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笔者认为,此行为仅为未先单独消毒处理,而并非随即单独向外环境排放。所以,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则事实不清。

 

四、医疗废水排放应当如何适用标准?

 

1.对于传染病房的污水先单独消毒处理后,并随即独立排放,如何适用标准呢?

 

在基层的执法中,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其传染病房的污水基本上蕞后都是通过医院总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而进行单独排放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如果存在单独排放,按照《指南》并参照《标准》4.1.1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的要求,这种情况应当执行《标准》中表1的规定。

 

2.对于传染病房的污水先单独消毒处理后,再经医院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排放,又如何适用标准呢?

 

这家医院虽然是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而传染病房的污水量一般较少,但医院的性质总体还是综合医院,即使《指南》对医院性质进行了分类,即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为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指南所指综合医院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专科医院。但是《标准》4.1.2节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虽然《标准》是参考《指南》的要求设定的,但根据《指南》和《标准》实施的时间及效力,应当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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